lucy1668 2025年04月18日 星期五 下午 14:06
2023年5月21日晚,合众思壮(002383)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合众思壮违法事实如下:
(一)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二)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三)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
(四)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
687.45元,虚增利润总额520,970,043.36元。
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最后一个月左右的诉讼时效 内还可发起索赔,“过期作废”。
除了合众思壮投资者索赔案最后倒计时,汤丽君内幕交易昊志机电(300503)被证监会处罚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还在持续推进。
2023年10月25日,证监会对汤丽君内幕交易昊志机电案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汤丽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昊志机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汤某清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肖某林于2021年12月22日下午前往金华市公安局配合调查,昊志机电总经理助理曹某伟陪同。
2021年12月23日下午,金华市公安局对汤某清和肖某林开具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12月24日,金华市公安局通过挂号信向昊志机电邮寄上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12月27日下午,昊志机电收到上述文书。
2021年12月28日下午15时,昊志机电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当晚公布《关于公司相关人员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公告》。
监视居住措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上述公告发布前,“汤某清、肖某林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于2021年12月28日。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汤丽君交易“昊志机电”情况
(一)汤丽君决策“汤某松”账户交易“昊志机电”
汤某松为汤丽君弟弟。“汤某松”账户于2015年6月30日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该账户于2021年12月24日下午、27日上午、28日单向卖出1,730,312股,卖出金额为24,497,813.64元,避损2,450,449.03元。汤丽君承认上述交易由其本人决策,其亲自下单或者指示汤某锋下单操作。
(二)汤丽君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行为明显异常
“汤某松”账户在涉案交易前已超过2个月未交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然交易,且单向卖出该股1,730,312股,占其可售股份比例为81.58%。2021年12月24日上午,汤丽君知悉内幕信息,当天下午该账户开始卖出409,100股“昊志机电”,交易金额5,757,403.00元。12月28日晚上昊志机电发布公告,当日该账户卖出623,212股“昊志机电”,交易金额8,869,348.64元。
发起内幕交易民事索赔。
网上公开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01200810965495)
(转自:腾讯自选股)
索赔登记方法: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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