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下午 15:17

CINNO Research产业资讯,去年11月,新纶科技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毅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川市国资委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侯毅将通过表决权放弃、表决权委托及股权转让等方式,使银川国资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银川国资委同意通过其指定主体对新纶科技给予纾困支持。2019年三季度,新纶科技实现营业收入9.94亿元,同比下滑3.2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853.29万元,同比下滑80.92%。银川国资同意通过其指定主体为新纶科技提供不低于5亿元的流动性支持,用于新纶科技项目建设及经营,满足新纶科技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或将缓解新纶科技及公司实控人侯毅的流动性压力。5月17日,新纶科技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毅通知,侯毅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同意,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方式,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及/或受让股份、参与定增、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和侯毅提供财务支持。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条款,侯毅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 257,507,8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5%)的表决权全部委托至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使。以下为公告原文: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概述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毅先生通知,侯毅先生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同意,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方式,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及/或受让股份、参与定增、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和侯毅先生提供财务支持。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条款,侯毅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 257,507,8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5%)的表决权全部委托至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使。

二、双方基本情况

1、甲方: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友强

注册资本:748,500 万元

397974187F

经营范围:投资与融资、基金、债券发行、并购重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管理及其它与类金融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乙方:侯毅   

身份证号:220523196901******    

三、《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表决权委托及财务支持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日起 5 日内,双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的条款签 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乙方将其所持标的股份即标的公司股份 257,507,852 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2.35%的股份的表决权独家和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甲方行使。同时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标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

2、先决条件    甲方履行本协议“表决权委托及财务支持”条项下义务以下述先决条件满足或经甲方同意豁免为前提:标的公司与其他第三方签署的借款、融资等协议约定,标的公司发生股权或控制权变更需取得协议对方同意的,标的公司就本次交易已经取得该等书面同意。

3、在本协议生效后,为保证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甲方同意以如下方式对标的公司提供财务支持:负责协调公司的融资,协助标的公司获得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的新增贷款,新增资金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根据标的公司经营需要分批到位,由甲方与标的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资金的到位时间。

4、双方同意在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及甲方按照本协议向大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后,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标的公司的住所迁往银川市,双方应尽力促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乙方承诺股东大会通过上述迁址议案后将尽力促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完成迁址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5、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以如下方式对乙方提供财务支持。

5.1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在质押担 保完成后,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第三方向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分批汇入 12.5 亿元资金,用于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的预付款,乙方用上述 12.5 亿元资金清偿乙方部分未偿还借款,借款以乙方向甲方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待偿还债务清单》为准,双方从共管账户中解付资金至乙方指定的债权人银行账户,如解付资金用于质押融资款,则在偿还该等质押融资款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其解除质押的股份质押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办理质押登记。除第一 笔资金外,每笔资金支付的前提是乙方上一笔质押融资还款对应的标的公司股份在解除质押后已质押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5.2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乙方支付 6 亿元,剩余 6.5 亿元最迟 于本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支付完毕。  

6、双方同意,乙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所有股份质押给甲方作为甲方对乙方 12.5 亿元股份转让预付款的担保,在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股份转让完成之前,如上述股份连续 60 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低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预付款的 70%,乙方应以现金补足或甲方认可的其他资产对不足部分予以增信担保;上述股份连续 60 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高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预付款的70%,则甲方应当归还乙方用于增信的资金或者解除用于增信的担保。如果质押股票市值连续 60 个交易日的平均价和高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预付款的 140%,则超过的部分,甲方同意解除超过部分股票的质押。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份转让

1、双方同意,在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双方应立即促使标的公司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持公司经营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应促使被替换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年内不得从标的公司离职。

2、从上条约定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改组完毕后,如标的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双方应立即促使标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甲方有权选择作为由标的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或参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竞价发行,以使甲方成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甲方亦有权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标的公司股份,以使得甲方通过受让、参与非公开发行及增持等方式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量超过乙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数量在 5%以上。

3、双方同意,在乙方依法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之日起,双方应当启动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的行为。(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以下称“本次股份转让”),届时双方另行按照本协议附件二的模板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确认,甲方分批受让乙方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且甲方受让乙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 115,221,459 股。

3.1 双方同意,在乙方具备转让标的公司股份之日起启动股份转让事宜,本 次股份转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分批实施,每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数额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3.2 股份转让完成且预付款已多退少补支付完毕后,甲方同意解除乙方其余 股份在甲方的质押。

4、本次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

甲方履行本次股份转让项下义务以下述先决条件满足或经甲方同意豁免为前提:

4.1 乙方被限制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的限制期限届满,乙方依 法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

4.2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4.3 本协议签署后未发生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形(乙方将表 决权委托甲方的情形除外),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甲方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4.4 甲方有权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

4.5 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质押给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 方的除外),或者乙方已经取得质押权利人同意解除质押股份及本次股份转让,或者其他方式使得本次股份转让处于依法可以转让和过户的状态。

5、双方同意,在符合《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格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拟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届时《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

6、甲方有权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截至股份转让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如拟转让股份对应的评估值低于本协议第 3.5 条约定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调整本次股份转让的定价(但不得违反交易所关于股份转让定价的规定),无法协商一致的,本次股份转让终止,乙方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资金加算年化 12%(年化收益= 甲方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2%*T-甲方获得的分红,其中 T=实际付款日至本协议终止日的自然天数除以 365,如分多笔付款的,按照每笔付款单独计算,下同)的利息返还甲方。

7、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7.1 双方同意,甲方支付的预付款为股份转让款的一部分,每次转让股份的 价款优先从预付款中冲抵,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直至全部 12.5亿元预付款冲抵完毕。

7.2 至最后一次股份交割完成,若甲方支付的预付款不足以冲抵全部股份转 让款的,则差额的部分由甲方在交割完成后 30 日内另行向乙方支付;若预付款金额超过全部股份转让款的,则差额的部分由乙方在交割完成后 30 日内加上以实际支付预付款日至交割完成日年化 12%的收益返还给甲方。

7.3 双方同意在每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须就该次股 份转让的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

8、在拟转让标的股份过户后,甲方即成为受让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受让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乙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受让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甲方按其所受让拟转让股份比例分享基准日标的公司利润或分担基准日标的公司的风险及亏损(含拟转让股份过户日前该股份对应享有和分担的标的公司债权债务)。基准日后受让股份对应的标的公司损益亦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但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除外。如标的公司在基准日后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为,本次股份转让股份对应转增的股份及现金分红归甲方所有,转增股份应随同本次转让股份一并过户,现金分红可以由甲方在本次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

(三)、公司经营及治理

1、维护标的公司良好状态

1.1 本协议签署后至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 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拟转让股份的转让(已经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除外)、质押(已经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除外)、委托表决、一致行动或者采取其他影响标的股份/拟转让股份权益完整或影响甲方取得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安排进行接触、磋商、谈判、合作,也不得就标的股份/拟转让股份签署类似协议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的该等行为应当即刻终止并解除。

1.2 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及其提名的董事、监事及推荐 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监事等职 权对标的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标的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实施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外,应维持公司章程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妥善维护标的股份及标的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标的公司自主决定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将主要资产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或其他方式交给任何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实质影响标的公司良好运行状态、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或影响甲方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时,乙方应当在标的公司审议该等事项的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甲方另行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2、标的公司管理人员安排

2.1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双方同意改组标的公司现有董事会、监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甲方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乙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前,上述拟辞职的原乙方推荐和提名人员不存在未披露的需进行超出法定离职经济补偿金的离职奖励、补偿或赔偿的情形,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亦不会增设此类安排。

2.2 乙方促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约定的人员调整或经甲方事先书 面同意之外,标的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甲方同意,在上述期限内,标的公司仍应当由以乙方为核心的管理团队依法独立运营,但发生管理团队舞弊、违法违规等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除外。

3、不竞争和竞业禁止承诺

3.1 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自 身并应促使其配偶、直系亲属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标的公司已有业务(指电子功能材料业务、铝塑膜业务、光学膜业务、电子构件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相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给标的公司。本协议签署之前,乙方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从事与标的公司已有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应立即终止上述经营活动,并将相关商业机会无偿提供给标的公司。本竞业禁止承诺不够成劳动法律规范的竞业限制条款,标的公司无需向承诺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2 乙方承诺,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核心竞争优势,乙方将促使 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三)与标的公司签署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短于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与标的公 司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令甲方满意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标的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2)在从标的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在与标的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中担任职务或为其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3)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最低标准确定,不得明显超出该标准。

4、在符合产业良性发展的前提下,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提议将标的公司的住所迁往银川市,同时甲方有权向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议将标的公司的新投资及新建项目相关的部分子公司住所迁往银川市,或在银川市新设标的公司的子公司并同时将标的公司现有部分子公司全部股权划转到该新设的子公司名下,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该等决定并促使标的公司完成上述子公司的迁址、新设或股权划转,并促使本协议生效后 3 年内在银川落地的项目开车生产。

5、不谋求实际控制权: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至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尽全力协助甲方按照本协议及其他有关安排取得和维持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方不会以任何方式自主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与任何第三方成为一致行动人。

6、禁止内幕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并促使标的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标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陈述、保证与承诺

1、双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2、乙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2.1 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议, 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2 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 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不真实,因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等额赔偿责任;

2.3 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不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2.4 除已向甲方披露情形之外,乙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尚未了结的争议、 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乙方已知的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2.5 协助标的公司、甲方向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查询、信息 披露、合规性确认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2.6 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 大努力促进完成表决权委托、股份过户手续;

2.7 按本协议约定签署和交付需乙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 件等;

2.8 除已向甲方披露情形之外,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标的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披露了所有重大事项,不存在未披露的已发生或有证据证明存在的潜在重大负债、或有负债、担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9 在本协议生效后,维护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依法合 规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标的公司为乙方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担保,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标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行为;

2.10 在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公司仅进行必要合理的关联交易,未经甲方事先 书面同意,不新增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不扩大现有关联交易规模和种类。标的 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公允、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允的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况;

2.11 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发生 恶化,或者标的公司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或者出现对标的公司或本次交易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12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与责任,乙方保证其一致行 动人及/或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均在其权利范围内遵守和履行本协议。

2.13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3、甲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3.1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 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3.2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对乙方及对标的公司的财务支持等各项 义务;

3.3 为有利于标的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或者乙方未能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除非甲方实际控制人在其控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调整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甲方保证不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甲方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3.4 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 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5 协助标的公司、乙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 披露义务;

3.6 在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 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3.7 保证在本协议生效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 知、公告等程序;

3.8 签署和交付需甲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等;

3.9 在甲方作为标的公司控制人期间,甲方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3.10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4、以上双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之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一)委托安排   

1、乙方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257,507,852 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22.35%的表决权(包括因标的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全部委托甲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包括受乙方约束的标的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范围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准)不得主动增持标的公司股份。若乙方增持标的公司股份的,增持股份的表决权将自动地、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二) 委托范围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授权甲方作为授权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根据甲方自己的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1 召集、召开和出席标的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1.2 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 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1.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 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 为投票;

1.5 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分红(包括转增、送股等)、股份转让、股份赠与 或股份质押权利等直接涉及甲方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之外的其他非财产性股东权利;

1.6 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事项。

2、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标的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甲方可自行投票,且无需乙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但乙方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标的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

4、甲方有权随时调整或撤销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乙方向甲方委托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甲方的调整或撤销通知一经送达乙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按照调整或撤销后的授权股份数量履行本协议约定。调整或撤销事项如需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认可或备案的,双方同意全力配合办理。

5、双方确认,甲方不会因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做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如甲方因此受到损失,乙方应及时足额向甲方进行补偿。

(三)委托权利的行使

1、为保障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授权股份的表决权,乙方应为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四)委托期限

1、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者届满:

1.1 为自本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满三年;

1.2 甲方成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乙方 (含一致行动人)及其他任何标的公司股东(含一致行动人)5%以上;

1.3 授权股份不再登记至乙方名下。

1.4 甲方未能按照《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侯毅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收购之合作协议》约定提供 12.5 亿元股份转让预付款的;

1.5 甲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侯毅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仍为 257,507,852 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由 22.35%减少至 0%。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侯毅先生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侯毅先生、银川金融控股集团需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由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将于后续按规定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核查意见。

侯毅先生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在安排中,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

2、《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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