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4月01日 星期一 下午 19:39
【按:笔者前几天接到一个咨询,有业主单位认为招标项目不涉及工程,因而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希望能解答一下。】招标投标法是否只适用于工程项目的招标领域?本文拟从《招标投标法》法律条文的角度做一个梳理,并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选择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一、招投标法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从该条来看,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而不限于工程类的项目。为何有人会认为只有工程建设项目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呢?因为紧接着该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据此,有人就认为招标投标法只限于工程建设项目。其实第三条是对强制招标项目的规定,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
招标是采购方式的一种,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有利于提高透明度和竞争性,但由于需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客观上会带来一定的不效率,因而采购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购方式。强制招标项目范围的确定上一般要考虑到项目是否具有公共性、成本、市场发育程度等,并且要由法定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对于非强制招标的项目,采购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一旦选用招标的方式,就要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选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做了特别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制定机关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在效力位阶上是相同的,同属于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即是说效力位阶相同的情况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从适用范围上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工程领域,两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形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的方式不限于招标,还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工程的,仍然需要适用《政府采购法》。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领域,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也即是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如果《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与招标投标法规定不一致的,应该遵循《政府采购法》。如果《招标投标法》未做规定的,则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
在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问题上,实践中存在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问题”,这点有机会再写相关的文章进行探讨。一起学习招标采购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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