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4月04日 星期四 下午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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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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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5日,甲因资金需求向乙借款10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因自身资金需求向乙方借款10万元,借款期间从2019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口头约定甲将其自有的私家车放在乙处作为担保。2021年夏季因暴雨车辆被洪水所淹,待洪水退去后车子已经锈迹斑斑。于是乙找到甲要求变更质押物,但是甲不同意,于是乙将该车放到二手车进行拍卖,得款56000元。乙再次找到甲要求对该拍卖款提前受偿,但是甲不同意。于是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并就拍卖的车款提前受偿。法院在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乙的诉求。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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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案涉中甲因借款将车子质押给乙,后因暴雨车子受损,乙想变更质押物,但是甲不同意,乙便将车子进行拍卖,对于拍卖的价款乙与甲协商优先受偿权,但是甲不同意。后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所欠货款,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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