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4月18日 星期四 上午 7:06
从“考试分析加强版蓝皮书”我们可以看出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以划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即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即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此处比较难区的主要是两点,一个是文理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之间的关系,一个是类推解释与当然解释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01
文理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之间的关系
“缩小解释”,当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大于其本来调整的范围时,就要用到缩小解释。
“扩大解释”,当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小于其本来调整的范围时,就要用到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指刑法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因为该行为有危害性、行为人有人身危险性,就将该行为比照刑法分则的相似条文处罚,即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注意:
1.文理解释的优先性:文理解释处于解释的起点位置,是一种首选的解释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法律赖以表达的语言的日常意义可以获得对刑法条文的正确理解的,就不应当再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2.文理解释的局限性:但是由于语言有时有模糊性、多义性,因此文理解释的结论也不一定合理,可能不符合立法的目的。总而言之,文理解释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正确的法律解释很多情况下还须借助论理解释方法。
3.文理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之间的逻辑关系图
接下来,我们通过大量的例子进行理解:
例1: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处……”。显然从字面含义可以看出,只有伤害他人的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显然已经得出了正确结论,无需再适用论理解释,这体现了文理解释的优先性。
例2: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显然从字面含义来理解,“人”不仅包括“他人”,也包括“自己”,但显然自杀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荒谬的,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这体现了文理解释的局限性,因此我们需要用到论理解释来进行修正,将此处的“人”用缩小解释限制在“他人”的范围内。
例3: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如果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卖淫”,我们查阅新华字典可以得到“卖淫”的核心含义是“女性向男性提供有偿的性服务”。但这显然小于实践中组织卖淫罪的打击范围,实践中本罪涉及的“卖淫”不仅包括“女性向男性提供有偿的性服务”还包括“女性向女性、男性向女性以及男性向男性提供有偿的性服务”,因此此处涉及的就是“扩大解释”。
例4:刑法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处……”。如果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此处的“国家秘密、情报”应该包含“一切国家秘密、情报”,但本罪名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中,文理解释显然不符合本罪的立法目的。因此我们需要将此处的“国家秘密、情报”限制为“跟国家安全有关的国家秘密、情报”,这就是缩小解释。
【总结】文理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得出的结论虽然不一定正确,但一定属于一个词语的可能含义,不会超出国民的可预测性。简言之,这种结论你不会感到诧异,他是可以被接受的。如将“卖淫”解释为包括“女性向男性、男性向男性、女性向女性、男性向男性提供有偿性服务”,虽然超出了“卖淫”一词的核心含义,但这种结论你不会感到诧异,你会觉得很有意思,因为它是可以接受的,依然处于卖淫一词可能的含义范围内,只不过是对卖淫一词的极限化解释。
例5:刑法规定“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打击范围。但有人认为“毒驾”比醉驾更可怕,应当将此处的“醉驾”解释为“既包括醉驾,也包括毒驾”。此种解释也扩大了“醉驾”的内涵,但它属于扩大解释吗?如前所述,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依然处于词语的可能含义范围内,只不过是对词语的极限化解释,没有超出国民的可预测性。而将“醉驾”解释为包括“毒驾”,显然超出了“醉驾”的极限含义,而属于对“醉驾”的过限解释,简言之,你会感到诧异,你会无法接受,因为打死你你也想不到,毕竟这超出了国民的可预测性。
【总结】扩大解释、类推解释都会扩大词语的内涵,但扩大解释依然处于词语含义的可预测范围内,只不过是对词语的极限化解释。而类推解释超出了词语的极限含义,是对词语含义的过限解释,超出了词语含义的可预测范围。
【注意1】类推解释的本质是在创造规则,在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要求下,类推解释是被严格禁止的!
【注意2】刑法原则上禁止类推解释,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可以作出一定的类推解释,但前提是有利于被告人,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要求并不相违背。
02
当然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之间的关系
“当然解释”,则体现为一种逻辑“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即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那重的行为更应该构成犯罪;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那轻的行为更不应该构成犯罪。
例1:既然两年内盗窃三次都属于“多次盗窃”,那两年内盗窃八次就更属于“多次盗窃”,这就是“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
例2:既然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那么为了实现合法债权劫罪论处。这就是“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
【注意1】关于当然解释与扩大解释、类推解释的关系,三者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会出现交叉重合关系。简言之,很多情况下既是当然解释,又是类推解释或者扩大解释。前面我们讲过,刑法原则上禁止类推解释,所以当然解释虽然具有形式逻辑上的合理性,但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得出正确结论。
例3: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入罪型的当然解释,既然比较轻的醉驾行为都构成危险驾驶罪,那更为可怕的毒驾行为就更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当然解释它实质上就是让醉驾的含义包含了毒驾,超出了国民的可预测性,同时又是类推解释。
【注意2】“举轻以明重”的入罪当然解释,若此种解释超越了语言文字上的极限,则属于类推解释,即刑法并未将这个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对这个重行为便不能定罪处罚,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例4:《刑法》第 329 条第 1 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该条文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显然抢劫国有档案比抢夺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且在语言文字上可以认为抢劫是特殊的抢夺,所以将此行为解释为抢夺国有档案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属于扩大解释。
例5:《刑法》规定了劫持汽车、船只罪,但没有规定劫持火车罪,劫持火车比劫持汽车、船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是,“汽车和船只”在语言文字上并不包括“火车”。因此,把劫持火车解释为劫持汽车船只罪只有实质上的当然,却超出了语言文字的极限。这种当然解释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注意3】“举重以明轻”的出罪当然解释,这种当然解释,只要有实质上之当然(重者出罪,则轻者更应出罪),即便超出了语言文字上的极限,也属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例6:《刑法》第 449 条规定了战时缓刑,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只有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但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也包括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
例7:《刑法》第 65 条规定,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 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毒品再犯)。由于毒品再犯可以缓刑和假释,所以较之累犯为轻,故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 18 周岁的人也不适用《刑法》第 356 条规定的毒品再犯。
真题解读
1.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该解释属于( )(2011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1题)
A.扩张解释
B.有权解释
C.文理解释
D. 当然解释
【解析】从解释的效力来看,本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属于司法解释,自然也属于有权解释。从解释方法来看,将“抢劫运钞车”解释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超出了字面含义,扩大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词义范围,不属于文理解释,而应属于论理解释。具体而言,毕竟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钞票是运钞车运来的,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扩大到“抢劫运钞车”,没有超出国民的可预测性,属于扩张解释。本题选AB。
真题解读
2.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329 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的规定,判决甲犯抢夺国有档案罪。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属于( )(2013 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题)
A.司法解释
B.文理解释
C.目的解释
D.扩大解释
【解析】从解释的效力来看,本解释由某人民法院提出,但未提及本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该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而应当属于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从解释的方法来看,该解释显然超出了字面核心含义,不属于文理解释,而应当属于论理解释。具体而言,从形式逻辑上看,“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都构成抢夺国有档案罪,那更为严重的“抢劫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则更应该构成抢夺国有档案罪,这属于“举轻以明重”的入罪型当然解释。虽然该解释将“暴力劫取”解释为“抢夺”超出了“抢夺”的字面含义,扩大了“抢夺”的词义范围,但“抢劫可以理解为特殊的抢夺”,该解释没有超越“抢夺”语言文字上的极限,属于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本题选D。
真题解读
3.某刑法教科书提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这种解释属于( )(2021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14 题,2021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4题)
A.类推解释
C.无权解释
B.论理解释
D. 文理解释
【解析】从解释的效力来看,某刑法教科书所作的解释,自然属于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从解释的方法来看,“盗窃”一词的核心含义就是“以秘密方式窃取财物”,而“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这种解释显然超出了“盗窃”的字面含义,不属于文理解释,而应属于论理解释的范畴。但具体而言,到底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呢?从题干中我们只能体会到对“窃取行为”范畴的扩大,毕竟在实践中的“盗窃”包含了“以自认为秘密的方式秘密盗窃”,以及“以自认为秘密的方式公开窃取(如掩耳盗铃)”,这里应该属于扩大解释。当然,如果将“以公开平和的方式公然获取财物”也解释为“盗窃”,则属于类推解释的范畴。本题选BC。
真题解读
4.下列选项中,属于类推解释的是( )(2022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题)
A.将“盗窃燃气”的行为解释为“盗窃财物”
B.将“侮辱无名英烈名誉”的行为解释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
C.将“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的行为解释为“劫持航空器”
D.将“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解析】将“燃气”解释成“财物”、将“侮辱无名英烈名誉”解释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将“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都没有超过解释对象字面含义的最大范畴,都属于国民可预测范围内。劫持航空器罪,涉及航空运输安全,而将“无人机”解释成“航空器”,明显超过了该罪中“航空器”字面含义的最大范畴,超出了国民可预测性,属于类推解释。综上所述,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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