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下午 15:08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审判 ,作者朱雅萌
中国审判.
翔实报道中国司法审判活动 快捷传播世界法律文化信息
“被告人李某晨从建筑物高层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且在抛掷啤酒瓶时已经看见楼下系学校操场、有学生正在操场上锻炼,造成被害人重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晨有期徒刑十年。”
“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造成29死28伤,主要责任人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起最关键作用的首要责任人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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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近年来生效的5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提升案件审判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5个案例有效回应了实践中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团伙盗窃原油,主犯何以获刑十年?
2012年8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岗伙同赵某田、赵某龙、毛某兵(均已判刑)和刘某春(已在该案中死亡),携带管钳、胶管等工具,驾驶两辆面包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歧公路东侧大港油田采油一厂作业一区正在作业的港511K井,打开油井阀门接上胶管盗窃原油。其间,因油井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过大,刘某春启动面包车时引发火灾,造成油井开关控制柜、电缆、仪表和两辆盗油面包车被烧毁,刘某春全身被烧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烧毁的电缆等物品共计价值6120元。王某岗于2021年3月11日被抓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岗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区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滨海新区法院刑一庭法官贺鑫表示,如果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的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采取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客观判断。”贺鑫进一步分析,该案中,被告人盗窃正在使用的油井中的原油,采用了打开油井阀门放油等破坏性手段,因油井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过大引起着火,造成部分油井设备被烧毁、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显然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构成了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判处王某岗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并处以有期徒刑十年的刑罚。
盗窃油气犯罪除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给油气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还极易引发环境破坏、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国家能源安全供应。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共犯的认定,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油气行为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和专门性问题的认定7个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众要充分意识到上述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做到防患于未然,坚决杜绝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贺鑫说。
涉气枪刑事案件的刑事责任“不唯数量论”
“天津老人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刘大蔚走私武器案”“假枪真罪无罪第一案”……近年来,因持有仿真枪而获刑的案件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和关注。
“我就是一个玩具枪商,怎么成‘军火商’了?”“关于仿真枪案背后,法律是否忽视了对现实情理的保护与理解?”
对于司法实践中公众普遍存在的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中将“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纳入其中,对审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的认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浙江省桐庐县男子张某炜、方某俊(均另案处理)欲开设真人CS野战俱乐部,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人刘某魁取得联系洽谈购买彩弹枪事宜。后张某炜、方某俊向刘某魁支付现金3万元,刘某魁将40支彩弹枪成套散件邮寄给张某炜,张某炜将尾款6万元交由物流公司转交给刘某魁。2014年6月,被告人孙某梅欲为其与他人共同经营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拓展训练公司购买开展野外真人CS游戏所需枪支,经与共同经营人商议后,由共同经营人通过网络联系到刘某魁,并从刘某魁处以3.2万元的价格购得24支彩弹枪成套散件及彩弹5000余发,通过物流途径发往齐齐哈尔市孙某梅等人处。
经鉴定,涉案彩弹枪中,张某炜和方某俊购买的15支、孙某梅等人购买的3支的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每平方厘米以上,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枪口比动能总体较低;其余46支彩弹枪不能正常击发或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不能认定为枪支。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刘某魁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孙某梅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按照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程序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对刘某魁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属于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报请核准的情形,且对孙某梅所判刑罚过重,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对被告人刘某魁、孙某梅的量刑,发回铁锋法院重新审判。铁锋法院经重新审理,对被告人刘某魁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孙某梅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主审法官孙陆阳表示,重审改判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和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能唯数量论,而应坚持“数量+情节标准”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的原则。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可直接适用《批复》不认定“情节严重”,不需要适用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此,该案中各被告人不属于情节严重,不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在确认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过程中,我们也参考了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孙陆阳补充道,根据公安部枪支认定的标准,一些实际杀伤力较低的枪支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如果忽视《批复》中的规定,一些涉低比动能枪支案件中的行为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将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本案重审环节的改判,也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性的评价难度有时较大。因此,在作被告人危害性评价时,我们选取了枪口比动能测试结果、枪支用途、现实后果、参与程度、被告人文化水平与认知能力等要素,组成本案的评价体系,科学地评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大小。将‘枪口比动能(枪支杀伤力)’作为评价重点,借助鉴定技术,得出全部涉案枪支致伤力明显较小的结论。再结合其他评价因素,最终认定本案部分被告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孙陆阳表示。
存在隐患未整改,继续冒险作业将受处罚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之一,该罪名的设立意味着将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追责提到事故发生前,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在此次发布的“吴某波危险作业案”中,被告人吴某波作为“浙岱渔15381船”的所有人,未及时对浙江省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禁止离港并停业整改”指令作出整改。后在船副和轮机长未实际登船作业、仅有吴某波和助理船副登船的情况下,吴某波驾驶浙岱渔15381船搭载助理船副和19名船员(其中7人有船员证书,12人无船员证书),擅自从岱山县南峰码头单船开航往长江口方向航行出海作业。因违规驾驶、操作不当及航道复杂、航线生疏等,浙岱渔15381船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导堤附近发生触损侧翻沉没。事故发生后,吴某波等21人乘坐两只救生筏逃生,并先后被“东海救102船”和“嘉舟9船”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衢山人民法庭负责人石鹏超表示,对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认定应当综合三个因素判断:首先,实体上的危险认定要件,即生产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吴某波明知自己的船不符合出航条件,仍然擅自出海作业,其行为本身具有了危险性。其次,程序上的危险认定要件,即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般的和普遍的安全生产程序要件,可以通过是否获取批准、许可,是否执行了整改措施等。该案中,吴某波对于相关责任部门的整改意见拒不落实,符合程序中危险认定的条件。最后,消极的危险认定,即通过假定的方法判断存在救助行为的情况下,事故是否仍然会发生。该案中,如果没有另外两艘船只的营救,吴某波等21名落水人员深夜在大海上漂流,具有随时可能危及生命的现实危险,此种“千钧一发”的危险应当被认定为“现实危险”。
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波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宣判后,吴某波提出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危险作业罪的规定,从以前的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追责,将惩治于已然和防患于未然相结合。这不仅仅是对肇事者及责任人的惩罚和教育,更是对安全生产领域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和提醒,是刑法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的体现。”石鹏超说。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充分认识依法做好审理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通过审判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抓实“公正与效率”,坚持能动履职,进一步提升审理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工作水平,促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好公共安全,更加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原标题:《向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亮剑”——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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