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5月09日 星期四 下午 18:00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此次修改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除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外,其余20处主要在在线诉讼、独任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执行申请期限等六方面有较大调整,本文将对这六大亮点进行详细解读。
亮点一
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
进入互联网时代,民众普遍期待诉讼能够数字化、网络化、便捷化,司法实践对在线诉讼规则需求十分强烈,由于疫情原因全国多地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案件当事人甚至法官因出行受限而无法正常到庭。
为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推行在线诉讼服务并专门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
此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将使民事诉讼规则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从法律层面为人民法院推动在线立案、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线上诉讼服务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的转型升级,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在线诉讼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亮点二
独任制适用的扩大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基于试点的经验,将相关内容法律化。
主要有以下几点:
01
将独任制有条件的扩大到普通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02
明确二审使用独任制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03
明确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情形。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审理的六类民事案件,包括:(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04
规定了独任制和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亮点三
电子送达范围扩大,缩短公告送达期限
原《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送达的范围有限制,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本次修改扩大了电子送达范围,明确“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日,本次修改将60日缩短到30日,有利于避免实践中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问题,避免为不诚信诉讼者给予过度权利保障,同时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亮点四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大量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章“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对此专门做了规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相较现有规定,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四大变化
01
强调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而不像原法律只粗略的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意味着非“金钱给付类”民事案件即使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的条件且满足标的额的要求,也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02
提高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并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约定适用。本次修订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由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高到“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对于“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的案件,允许诉讼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03
增加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具体包括: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04
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庭审、审限的规定。新修条文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亮点五
司法确认范围扩大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司法确认范围扩大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商事调解、道交赔偿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和残联、妇联、消协、物协等社会团体的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同时,此次修改还将司法确认区分为“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种情况,确定了管辖法院。
亮点六
调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期限起算时间
原《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时间点规定为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即各期算各期的,这与《民法典》对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统一为最后一期开始计算大相径庭。实践中,案件当事人常常因为与诉讼时效规定的混淆而错失执行申请期限,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和诉讼时效统一,一定程度增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衔接适用
■ 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 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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