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5月10日 星期五 下午 16:13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简析】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刑事案件,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简析】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多选】刑事诉讼法的性质:首先,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其次,刑事诉讼法是公法;再次,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单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多选】除刑事诉讼法典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渊源还包括宪法、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由一个总任务和三个具体任务构成的。
总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具体任务是: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总任务和具体任务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目的与方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是各项具体任务的目的,各项具体任务是实现总任务的手段。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学
【简答】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立法。
(2)刑事诉讼实务。
(3)刑事诉讼理论。
【单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
【多选】以刑事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利益即以刑事诉讼的阶级本质为标准进行划分,人类历史上先后存在过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多选】人类历史上先后存在过古代弹劾式诉讼、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和近现代混合式诉讼三种刑事诉讼结构形式。在现代混合式诉讼结构中又存在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和大陆职权主义诉讼结构。
【单选】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在主体层面上与大陆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比较接近,但逐渐吸收了一些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技术性因素。
【多选】刑事诉讼具有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
【多选】在各种诉讼职能中,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
【单选】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控审分离、控辩平衡和审判中立。
【多选】我国刑事诉讼共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大的阶段。
【单选、多选】在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各种价值中,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一对价值是公正和效率。诉讼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简答】程序公正的要求。
(1)诉讼程序严格依法进行。
(2)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3)各诉讼主体能够依法参与诉讼的进程并充分表达意见。
(4)诉讼中能够做到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5)违反程序办案的救济机制畅通、制裁机制有效。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多选】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主要有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控辩对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14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依靠群众。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审判公开。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1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单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论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权。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专属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才能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3)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不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滥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行为,行使该职权的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不能互相取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者相互取代。具体而言,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得对法定的自侦案件范围以外的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不能代行审判权;人民法院也不得代行控诉权、自诉自审,否则将导致人民法院集控、审职能为一身,出现职能混淆。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多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义务主体为:公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多选、简答】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引起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后果:
(1)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非法管制、搜查罪,就属于实体法上的后果。
(2)程序法上的后果,主要有:违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违反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简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以监督为由干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常办案,更不能代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简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其领导地位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
但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当是一种宏观领导。各级党的组织及党的领导人个人不能干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个案的审判和检控工作,更不能由党委代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单选】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院独立而不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和合议庭独立。
【单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节 依靠群众
【单选】在执行阶段,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简答】专门机关办案与依靠群众的关系。
贯彻依靠群众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办案与依靠群众的关系:
(1)在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中必须相信群众,尊重群众,宣传发动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为群众参加诉讼提供方便并接受群众监督,不能脱离群众。
(2)必须将依靠群众与专门机关办案相结合。
(3)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群众不能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第六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简析】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一切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在依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多选】“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在:诉讼职能分工、职能管辖分工。
【多选】“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体现是:检、警配合;检、法配合。
【多选】“互相制约”的特征:制约的双向性、制约形式的多样性。
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论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包括:
①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的监督。
②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表现在:
①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③对违法侦查申诉的处理。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包括:
①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②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4)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包括:
①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的实施。
②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刑罚的监督。
第九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简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
(2)有利于各民族诉讼参与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4)有利于当地群众了解案情和诉讼情况,使当地群众受到法律教育,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同时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权的监督。
第十节 审判公开
【多选】审判公开有三方面的价值:监督价值、宣示价值、教育价值。
【简答】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
(4)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供辩护。
二是公、检、法等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①有权获得实体性辩护。
②有权获得程序性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意义:
①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有效地对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自诉人的刑事追诉活动,影响法院制作裁判的过程。
②促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避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
③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增强他们对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的认同感,加强司法权威,有效预防犯罪。
第十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单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主要体现了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简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含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3)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前,不得将被追诉人称为“罪犯”。公诉案件中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才称为“被告人”。
(4)控诉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5)疑罪从无。
第十三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简答】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切实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对于任何诉讼参与人的每一项权利,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限制和剥夺。
(2)公安司法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方便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3)对未成年人等特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诉讼参与人有权控告。
(5)对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第十四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论述】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六种: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各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应当作出不同的处理:
①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②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③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④在审判阶段,第一种情形应宣判无罪,其余五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死亡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十五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简答】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包括:
(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
(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
【多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方式包括:建议派遣国将其召回,依法予以处理;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由我国政府宣布将其驱逐出境等。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简析】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刑事诉讼,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力)、承担定的诉讼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
第二节 人民法院
【单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单选】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审级监督关系。
【多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合议庭两种形式。
【单选】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单选】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单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单选】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单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简答】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之一。
(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公诉机关。
(3)人民检察院是诉讼监督机关。
【单选】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四节 公安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
【单选】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简答】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
(1)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2)公安机关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
(3)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单选】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第五节 当事人
【多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单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
第六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多选】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简析】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简析】证人,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简答】证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自然人。
(2)需要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具有不可替代性。
(3)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概述
【多选】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包括:管辖法定原则、准确及时原则和便利诉讼原则。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简析】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单选】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多选】人民检察院负责对以下案件行使立案管辖权: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多选、简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仅限于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为四种: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他人财物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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