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5月14日 星期二 下午 15:54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强化轻罪立法是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表现
完善配套制度设置提升轻罪治理效能
喻少如
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关键阶段,为了应对社会转型背景下不断出现的各类新型风险与安全威胁,刑法体系的设计应当在重视事后控制的同时,也注重事前预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社会治安持续向好,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严重犯罪案件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不断上升。强化轻罪立法是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表现,不仅契合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需要,也有助于缓解传统刑法结构的矛盾以及培养公民的规范意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正当性。其中,为充分发挥轻罪立法的应有效能,应加快构建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机制。
立法设置轻罪的进路考察
当前,完善治理轻罪法律体系是我国刑事法治的重要面向。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共计79个。前五部刑法修正案并未涉及轻罪的增设,刑法修正案(六)仅修改了案(九)再次对刑法分则进行了大幅调整,以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为代表,连续新增14个轻罪,扩容4个轻罪;刑法修正案(十)增加了侮辱国歌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在强化社会治理的多个方面增设了8个新罪:第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第条之一危险作业罪,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以上犯罪最高刑仅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80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第299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第344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355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以上犯罪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截至目前,十一部刑法修正案共增设28个轻罪。随着刑法预防功能的凸显,未来这种立法趋势应会得到进一步强化,通过增设轻罪参与社会治理可能会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模式。
完善轻罪治理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首先,司法实践中,面对某些罪责轻微行为和新型危害行为必须作出处理,但由于轻罪规范支持不够,面临精准定罪量刑困境。例如:实践中存在一些催债公司追讨非法债务的情形。虽然其对债务人的跟踪、辱骂、滋扰等催债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但是这些危害行为都是因为一定的债权债务引发的,追讨行为带有私力救济的特征。此时,如何定罪量刑更为精准,需要有新的突破。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
其次,强化轻罪治理立法,适应现代化治理需要。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关键阶段,为了应对社会转型背景下不断出现的各类新型风险与安全威胁,刑法体系的设计应当在重视事后控制的同时,也要注重事前预防。功能分化的社会中,很多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法益损害。面对这种新情况,刑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应当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通过增设新罪名、前置刑罚介入点等立法策略与技术,治小罪防大害,进而更加周全地保护法益,满足国民的安全需求。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均呈现出预防和轻罪化的立法导向。因此,将刑法视为社会防卫体制的一部分,如何构建一套具有事前预防色彩的轻罪管控体系,是我国未来刑法立法无法回避的课题。
再次,强化轻罪治理立法,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法治社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我国奉行违法和犯罪相区分的二元违法体系,没有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交由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是,从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角度来看,二元界分治理模式也有需要完善之处。因为刑事法网疏漏,将可能直接导致是非界限模糊,违法与犯罪界限不清,容易使人产生侥幸心理而难以形成自觉守法的文化。
配套制度的健全完善
针对当前轻罪处罚种类单一等问题,需要推进刑罚制度的系统性改革。笔者建议,在未来刑法典中,根据轻罪制度的功能定位,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增设符合轻罪的相应刑罚,如社区服务,判决有劳动能力的被告人在一定监督条件下,提供一定数量的无偿社会服务活动,以弥补其罪行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周末拘禁,即只在周末晚上有限度地剥夺自由的一种代替短期徒刑的非监禁行刑方法,确保行为人的罪责与承担的刑罚之间合乎比例;等等。
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为确保轻罪的治理模式顺利延续,笔者认为,应当降低犯罪带来的过度标签效应以及刑罚附随后果的严厉性,让行为人意识到,只要真心悔过并积极表现,不再危害社会,就有重新回归的机会;也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应当为轻罪罪犯回归社会给予理解和支持。当前,我国并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前科报告免除规定,不过前科报告免除并不意味着前科的消灭,并且适用对象仅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未成年人。对此,可以考虑增设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且主观悔改态度明显、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的初犯或偶犯,在经过一定考验期后,消灭其犯罪前科。前科消灭后,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便不复存在。
依法完善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且明确规定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一方面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司法效率。针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被告人知情权和处分权减损的风险,“两高三部”又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就完善程序保障机制而言可以从三方面着力:其一,应探索建立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机制,确保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以案件事实清楚和司法公正为前提。如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28条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其二
设置司法出罪机制。从世界范围来看,为实现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贯彻,各国也都同时配置了限定刑罚适用的司法出罪机制。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了暂缓起诉和检察官自由裁量起诉制度,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规定,处理轻罪的时候,如果行为人责任轻微,不存在追究责任的公众利益的,经负责开始审判程序的法院同意,检察院可以不予追究。对于有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显著轻微,决定不予追究时,无需法院同意。第153条第1项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的案件,可以暂不予提起公诉。因此,如果未来轻罪化立法是一种必然趋势,那么,就有必要设置相应的司法出罪机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司法行政职能定位及作用发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JZD02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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