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5月29日 星期三 下午 1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些生活中常见的问题,《民法典》给出了怎样的答案!
问
问:12岁的“熊孩子”闹闹瞒着父母,用父母账号在网络平台打赏主播6万元,其父母发现后,能否主张退回打赏?
答
可以,闹闹实施的打赏行为明显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父母有权追回打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问
冲动交了定金,事后反悔还能退吗?
答
不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问
被网上造谣诽谤,算侵犯名誉权吗?
答
应当认定侵犯名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问
老郑生前向朋友借钱,借款期限届满后老郑却不幸去世,小郑(老郑之子)继承老郑的遗产后,需要还钱吗?
答
小郑继承遗产以后,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问
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匿婚内财产,还能请求分割财产吗?
答
可以再次主张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
个人物品不慎丢失,他人拾得后索要酬金,合理吗?
答
拾得人没有法定报酬请求权,但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比如物品的维护费用、动物饲养费等;权利人如果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悬赏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问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答
不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问
未约定担保方式,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答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
物业公司能否对没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停水停电?
答
不可以。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问
宁生活,算不算侵犯隐私?
答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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