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5月30日 星期四 上午 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目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编管辖。
·第三编回避。
·第四编辩护与代理。
·第五编证据。
·第六编强制措施。
·第七编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编期间送达。
·第九编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障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宪。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查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集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公告。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设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7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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