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6月11日 星期二 上午 11:44

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对于具有特殊身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其股份转让仍有一定限制,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可能引发当事人争议,案件审查要点如下:

1、针对《公司法》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另外,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②发起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售期内转让股份,若股权转让合同为附期限或附条件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双方有权自期限届满之日或条件成就之日请求对方依约履行合同。

③发起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售期内转让股份,可在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认定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前理应知晓法律相关限制规定,相应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发起人与受让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包括发起人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义务。

2、针对《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①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股份转让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审查要点同3.1。

国家监管与股权转让合同

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中,首先应关注合同效力,而国家监管对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有重要影响。

国家监管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部分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七条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权转让的报批、评估、交易场所等作出相关规定。

批准程序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注意审查是否应当进行批准,审查要点如下:

①若相关批准程序影响合同生效而未进行批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未经批准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②前述股权转让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③若相关批准程序不影响合同生效而未进行批准,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影响处分行为效力或发生行政监管方面的不利后果,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林长宇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林长宇: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审查要点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