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6月18日 星期二 上午 8:56
1.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谁来承担?
<!–article_adlist[]article_adlist–>《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简称《条例》)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非法集资人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2.如何理解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社会性”问题?
<!–article_adlist[]article_adlist–>非法集资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特征,即对集资对象没有资质、年龄、职业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面向亲友集资或单位集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3.组织实施或协助实施非法集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rticle_adlist[]article_adlist–>非法集资人是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明知是非法集资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只要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构成非法集资,应当追究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法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协助人视为共犯: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article_adlist[]article_adlist–>(1)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
(2)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5.《刑法》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article_adlist[]article_adlist–>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参与了非法集资,应当怎么办?
<!–article_adlist[]article_adlist–>人民群众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可以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非法集资人系个人的,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7.已经组织或协助实施非法集资,应当怎么办?
<!–article_adlist[]article_adlist–>依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非法集资人应当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争取宽大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提起公诉前非法集资人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8.非法集资资金清退范围是什么?
<!–article_adlist[]article_adlist–>《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属于上述清退范围的资金,有关获益人应主动退回。
<!–article_adlist[内容来源:“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
]article_adlist–>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