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6月18日 星期二 下午 12:27
作者:顾慧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团队协助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
一、截屏打印
在保证符合证据三性的同时,建议还要注意以下三点:
1.字迹清晰
2.要素完整
3.排列有序
屏按照时间顺序逐一从前往后整理整齐编好页码后再提交。
二、录屏提交
三点:
1.内容相关
是关键内容,并注明证明目的等信息。
2.慢速拖动
录屏时应以一般适合阅读的速度匀速上下拖拉聊天记录为宜。
3.及时提交
文件录制完毕应尽快通过网络提交。建议可以先了解一下可以上传的视频文件类型,直接以该类型录制,防止出现录制后不能上传的情形。
三、现场演示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点:
1.原始载体
2.恢复数据
3.保护隐私
他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等。
四、身份证明
1.己方身份
2.对方身份
天对象的身份,举证方需要对对方身份进行补强。
常有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或者出具调查令去腾讯公司调取对方当事人身份的相关内容。根据腾讯公司的调证指引,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内容包括微
五、有效质证
如果涉及关键内容,强烈建议另一方当事人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此外,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在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声明:以上内容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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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妥善保管原始载体
2. 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
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1. 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
,前后衔接,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法律规定
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完整的聊天记录。
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
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必须保证完整,不能随意选择删除。
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是各国普遍适用的一项规则,但由于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其在证明案件时,需要将数据编码转化为人们可以识别的形式,同时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快速传播,因此,在认定原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判断标准: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场合,电子证据的原件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应适当进行变通,因为上述环节中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并无决定性意义,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
如果将转换形式视为复制件,会将相当数量的电子证据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之外,削弱其应有功能。因此,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在功能上均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因此,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出现截取、修改、删除、伪造等情形,法官可以依据以下情形考察电子数据副本是否可视为原件:(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副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副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正,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副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副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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