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6月21日 星期五 上午 11:13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条文释义
代理的效力:本条规定了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意味着,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构成要件: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法律后果:代理人的行为可能给被代理人带来权利,也可能带来义务或责任。因此,本条规定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涵盖了产生权利、负担义务、承担责任等各种法律效力。
与旧法的区别:相较于原《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本条将“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一表述更为科学、全面,因为代理人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不仅仅是责任,还包括权利和义务。
代理的类型: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直接代理的情形,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直接对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在间接代理的情形下,法律效果可能并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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