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6月21日 星期五 下午 15:25

【知识点】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和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 ”计税方法( 一 ): 基本规定

一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 ,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 算清缴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一)每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时的预扣预缴办法

1.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提示1】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此方法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提示2】累计减除费用的规定总结:

(1)一般个人: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月份数;

(2)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

(3)符合条件个人:60000元 。(上一年都在这个单位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60000元)。

【提示3】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险一金

【提示4】专项附加扣除: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等支出 。

(1)除大病医疗以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 ,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一个纳税年度内 ,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 , 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 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 ,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 ,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提示5】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个人养老金支出 , 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

【提示6】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 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 ,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办法:

每次收入

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3级累进)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不超过4000

=(收入-800)×预扣率

收入-800)×70%×20%

=(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 上

=收入×(1-20%)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1-20%) ×70%×20%

收入×(1- 20%) ×20%

(二)全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处理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提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

【记忆贴士】工资薪金全额劳务、特许打8折计入收入额;稿酬折上折 ,实际打5.6折计入收入额。

【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 ,2023年12月31日前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差异性总结: 1.收入额计算方法:年度汇算清缴时定率减除;预扣预缴时定率或定额减除;

2.适用税率/预扣率: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预扣预缴适用预扣率。

3.可扣除的项目:年度汇算清缴时“四项所得”合计收入额可扣除的项目包括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而“三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不扣除上述费用。

附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9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 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二 、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 ”的应纳税额计算

有扣缴义务人的 , 由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所得时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 ,不办理汇算清缴。

所得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

= 每月收入额—5 000/月

劳务报酬所得

= 收入×(1-20%) ×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

= 收入×(1-20%) ×70%×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收入×(1-20%) ×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 :个人所得税税率(部分 ,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小结】

本讲不仅是考试的重要考点 ,也是今后实务工作中必知必会的内容 ,更是接下来学习的先决条件 ,要求全面掌握。

【知识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二):专项附加扣除

一、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提示1】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2】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提示3】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基本规定和下述“二、子女教育”一致,注意扣除的时间上的不同。

二、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提示1】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提示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提示3】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规定执行。

【提示4】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5】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提示6】扣除计算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记忆小贴士】2000元/月×人头,满3岁到博士,父母分扣各一半、约定一方可全扣。

三、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提示1】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2】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示3】扣除计算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记忆小贴士】2000元/月,满60岁,无子女隔辈可扣,独生独扣、非独分摊扣最高不过千。

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提示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提示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提示3】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4】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提示6】扣除计算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记忆小贴士】1000元/月,20年,境内,首套,实际,婚前均有房婚后扣一套

五、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

上述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

【提示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提示2】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提示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示4】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提示5】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提示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提示7】扣除计算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记忆小贴士】1500/1100/800/月,无房,夫妻双方同城一方扣、不同城均无房分别扣,不与房贷同享。

六、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提示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提示2】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提示3】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

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提示4】扣除计算时间: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记忆小贴士】80000元限额/年,本人扣或配偶扣,未成年子女一方扣,可分别扣

七、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

(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提示1】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提示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提示3】扣除计算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记忆小贴士】学历继教:期间400元/月,同一学历4年;职业继教:取证当年3600元。

八、其他规定

1.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入职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3.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5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5年。

5.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结】本讲是考试的重点,要求全面掌握。

【知识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三):其他扣除

一、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EET模式)

1.缴费

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

②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征税。

【提示】计税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其中:企业年金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运营: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

3.领取

①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提示】按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②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③本规定实施前缴费已纳的个税,领取时可以扣除。

【总结】领取时税率表的运用

税率方式

适用情形

月度税率表

按月领取

按季领取(平均分摊计入各月计算纳税)

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后以外的一次性领取

综合所得税率表

按年领取

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规定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提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 、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先行城市(地区)范围内)

1.缴费环节: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2.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领取环节: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小结】

本讲是考试的重点,要求全面掌握


税法二:【2】个人所得税(5节-计税方法)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