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6月21日 星期五 下午 19:36
作者:LegalMVP谱法先锋
责编:余俊茹
排版:姚漫玲
01 新《公司法》下,最致命的风险
02 什么是横向人格否认
03 横向人格否认是怎么杀穿公司的
04 应对策略——5个独立
05 应对策略——6个禁止
01
新《公司法》下,最致命的风险
从去年12月底新《公司法》通过至今,大家讨论最多的,就是新《公司法》“认缴”变“实缴”。
毕竟这一变化意味着企业家、股东需要真金白银地掏钱。有些注册资本设置得太高的公司,恨不得连夜减资甚至注销公司。
但是,新《公司法》也考虑到了大家的担忧,因此给存量公司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得当,可以在2032年再实缴,有8年时间,这个时间还是很充裕的。
根据《财富》杂志的抽样调查,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7年。其中,大型企业的平均寿命是7-8年,而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更是只有2.5年。(没找到准确数据源,仅供参考)
也就是说,按照这样的数据,很多企业还没到实缴的最终期限就已经消失了。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受实缴股本的困扰较小。而有限责任公司还有5-8年的调整期。在此期间,该出资的出资、该减资的减资、该转让的转让、该注销的注销。并且,各地市监局等有关部门也必定会出台相应的措施,帮助企业减轻实缴压力。
也就是说,实缴对于存量公司是一个重要但不紧急的事情。而且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多。企业在未来的几年里,可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逐步解决实缴的问题。
但是,有一个风险是特别紧急且重要的,企业必须立刻注意,因为它非常有杀伤力——
横向人格否认,或者说横向穿透条款。我本人更喜欢称其为“刺破老板的面纱”。
企业家必须知道的新《公司法》100问 本文来自该手册的第73-76题
02
什么是横向人格否认
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有一个条款,叫做法人人格否认,还有一个好听的名字,叫做“刺破公司的面纱”。
正常情况下,公司欠债了,股东只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一般是以自己认缴的金额为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可以保护股东。
然而,有的股东会滥用这种保护,比如以公司名义借钱500万,但实际上都转入了老板自己名下,债务是公司的,自己最多只承担注册资本认缴金额100万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就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利用公司欠债不还,把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掉,把公司这层“面纱”刺破,把背后的股东抓出来,和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一起还债。
而这次的新《公司法》的横向人格否认,就是把这种“刺破公司的面纱”,变成了“刺破老板的面纱”。
什么是“老板的面纱”?就是有的老板不是仅仅用他一家公司去逃避债务,而是通过多家公司,一层一层套壳或者混在一起,去躲避债务,给老板自己也加了一层“面纱”,比如说:
公司老板为了躲避债务,成立了多家公司,偷偷把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债主去追债,公司说没资产没钱;或者老板自己名下A公司债务转移到了新成立的B公司,债主让B公司还100万,可B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万,那老板说只还B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万;同一个老板控制了多个公司,但实际上是同一班人马、做同一套事。比如:公司A专门负责销售电子产品,公司B专门提供维修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A经常直接处理客户的维修请求,并且使用公司B的资源来完成这些服务。A、B两家公司的业务界限十分模糊,没有清楚的划分。这样A公司有债务了,B公司可能也要承担责任;有一些集团公司的母公司设立了多家业务难以拆分、财务账目混同的“兄弟公司”,在账目债务上经常“左手倒右手”。也就是说,老板名下有多个公司,这些公司的关系是横向的、是并列的,多个公司的法人人格给老板和股东提供了横向的法人人格的保护,如下图:
而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老板的面纱”也可以被刺破了,这种横向的公司法人人格保护被否认了,老板这种利用多个公司去逃债的行为,一家公司欠债了,其他公司也需要一起还债。
03
横向人格否认是怎么杀穿公司的
这样的规定看上去也很合理,那为什么说这个规定对老板和企业非常致命呢?
对于企业和老板,只要遵纪守法,公司经营业务不同,那不就不用担心了吗?如果别人欠自己钱了,讨债还方便了。
然而,现实是:老板再遵纪守法,也总避免不了成立多家公司。有的是因为业务不同,有的是为了招投标项目,有的是为了税务问题。而这些公司之间,免不了有一些业务和人员存在重合,免不了有互相转账和出资的情况。
这些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说违法。认定违法是有标准的,比如需要存在公司间的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股东利用其控制这些公司滥用权利的行为,以及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
但是债主可不管这些,债主只要抓住老板名下有多个公司这一点,在起诉时追加老板名下的其他公司,要求共同还债。甚至债主还可以以此威胁老板:如果不还钱,那就把你名下所有公司都起诉,一个都别想好好过。
现在经济环境本来就不好,一家欠债了,老板还有其他公司能正常运营,想办法把钱还上。但是如果所有公司都被起诉、冻结账户、列为被执行人,哪怕最后法院认定公司之间是独立的,不用承担责任,也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有非常大的影响。
因此,我们说,新《公司法》中最可怕、最致命的,是第23条新增的横向人格否认条款。
而且,横向人格否认对国企的威胁可能更大。
因为很多国企是集团公司,下设了多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业务领域差不多,账目也容易有混同的情况,更关键的是有同一个集团股东。
这样,一家公司欠债,那么所有的“兄弟公司”甚至母公司,都可能要一起还债。
04
应对策略——5个独立
而对于此,老板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应对呢?
我们建议,首先要保持“5个独立”,虽然做好了这5个独立,可能无法阻止别人向所有公司一起要账和起诉,但也能让老板心里有底。
财务独立:确保每家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与股东的财务完全独立,确保账目清晰、资金流动透明,并严格区分公司资金和股东资金,防止财产混同。业务独立:每家公司应确保业务运营独立,避免与股东或关联公司的业务混同,每家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应当有较为明显的区分。人员独立:管理层、董事会、员工应保持独立,避免在多家公司间兼任关键职务。同时,除了老板外,尽量防止其他股东在多个关联公司中交叉持股。决策独立:避免多个公司在同一决策下统一行动,至少也要分开决策。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对关联交易进行报告和审批。05
应对策略——6个禁止
除了这5个独立外,还要记住“6个禁止”。因为,这种行为一旦出现,被法院认定横向人否认成立,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率就大大提升了。
禁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比如老板通过控制多个公司,利用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将欠债的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例如,公司以低价将有高价值的资产出售给名下的其他公司,导致公司资产减少。这样一来,欠债的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禁止通过虚假债务安排逃避债务:老板控制的多个公司之间相互签订虚假的债务合同,使债务公司的资金流向关联公司。这些虚假债务安排使得债务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被抽空,无法履行对外债务。通过这种手段,老板逃避了债务责任,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禁止通过交叉持股掩盖控制关系:老板通过复杂的交叉持股结构,实际控制多个公司,并通过这些公司的层层掩盖,进行资产转移和债务规避。禁止故意造成公司间财产混同:老板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通过与名下的其他公司之间的频繁资金往来,掩盖债务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使得公司财务混同,债权人无法明确区分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禁止抽走资金后,成立新公司:老板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这种行为通过转移原公司的资产到新公司,导致原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而新公司则利用这些资产继续经营。禁止解散公司后,成立新公司:老板先解散原公司,再以原公司的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相似的经营目的设立新公司。这种做法通过重新组织资源和业务,逃避了原公司的债务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企业家必须知道的新<公司法>100问》 共计+页,6万+字
06
结语
横向人格否认,作为一项新《公司法》下的新制度,需要进一步结合实务经营和地区法律规定的问题做出分析,并且可能随着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
以上内容源自LegalMVP出品的普法手册模板——《企业家必须知道的新<公司法>100问》中第73-76题。我们用4道题,详细解释了新《公司法》下的这项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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