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6月29日 星期六 上午 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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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7

转债代码:110093 转债简称:神马转债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2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5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7月8日起恢复转股。

1、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8.25元/股

2、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8.12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的生效日期:2024年7月8日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发行了3,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神马转债,债券代码:110093)并于2023年4月20日上市。根据《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此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方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044,179,263股扣除回购账户12,780,股后1,031,3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41,301,681.22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公司总股本为1,044,179,263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2,78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031,399,股。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披露的《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P1=P0-D=8.25-0.=8.12元/股

因此,“神马转债”的转股价格由8.25元/股调整为8.1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8日(除息日)起生效。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神马转债于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7月8日起恢复转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6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044,179,263股扣除回购账户12,780,股后1,031,3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41,301,681.2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

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数后的股份数1,031,399,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31,399,×0.)÷1,044,179,263=0.元/股。

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前收盘价格-0.)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3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3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21231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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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