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11月06日 星期三 下午 14:02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14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某村,原告在修建两个活动板房时,被告张某认为原告占用被告地界,便用大铁锤将原告家的两间活动板房砸坏。后原告提起诉请,要求被告按照其修建活动板房时支出的费用26800元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原告修建的活动板房本就是陈旧的,其价值远远低于原告的诉请。

另外,本案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损失各执己见,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对本案中涉案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206.7元。

争议焦点

涉案活动板房的具体价值。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活动板房维修费用4206.7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即使原告修建活动板房的土地存在争议,被告应通过法定程序请求相关部门保护其权利,而不应该直接毁坏原告板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现被告的不冷静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对于赔偿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价格确定”的规定,案涉活动板房的损失应以相关部门作出的价格认定书及价格补充认定书认定的价格即4206.70元为准。

关于被告辩称案涉活动板房并非全新而评估部分按照全新进行鉴定的主张,从相关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和价格补充认定书看,该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2名价格认定人员对认定标的进行了认定,价格认定小组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其作出的价格认定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作出的,故被告的该主张,法院亦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当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采用合法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切勿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逞一时之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不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依法行事、依法维权,切勿冲动行事。

供稿:马冰

原标题:《维权需合法 冲动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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