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5年01月04日 星期六 上午 10:04
中公教育究竟该哪个部门管–维权手记58
关于中公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归属的情况报告
*****:
按照12月13日下午“中公教育风险研判会”会议精神和**同志指示,我局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分析后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现将相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中公教育的经营实质为从事公务员职业技能培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畴,人社部门依法应为其行业主管部门。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在我市目前共有5家分支机构,分别位于XL区(2家)、ZG县、XS县、CY县;设立后主要对社会公开招收有报考公务员意向的学员,在收取培训费用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所调整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该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教育部门仅负责学历类教育培训的行业管理,职业技能类培训的行业管理显然应由人社部门负责。
中公教育本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后并向教育部门备案后方可展业。但据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上报情况来看,上述五家中公教育分支机构除办理营业执照外,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故涉嫌违反前条规定,构成无证办学违法行为,应由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查处。
同时,对于个别部门提出“谁发照,谁监管”的观点,我局并不赞同,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列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是“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此处的“谁审批”在商事制度作出“先照无证”改革的背景下,应解读为许可证而非营业执照的审批。市场主体执有营业执照就如同公民持有身份证一样,如果“谁发照,谁监管”的观点成立。那么都是市场监管部门管,就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了,显然此类解读是曲解了国务院的文件精神。
二、市场监管部门不应成为教育培训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除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加强日常监管外,主要负责查处广告、价格、不正当竞争三类违法行为。
除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清理、将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信息归依信用监管平台外,同时强调要依法查处该市场的广告、价格、不正当竞争三类违法行为。2022年11月,教育部、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在该意见“14.明确部门分工”部分,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分工为“依法做好价格监管、广告监管,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合同格式条款规范工作”。故市场监管部门不应成为教育培训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消费投诉依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受理处置,中公教育引发的退费纠纷应按职责分工由人社部门“以案促调”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故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力军,但也并非“包打天下”,一直以来,我市如邮政部门负责处理快递纠纷、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处理的士客运和驾校纠纷、文旅部门处置旅游纠纷、税务部门处置发票纠纷、教育部门处理学科类培训机构退费纠纷都是对消法明确义务的践行和体现。故个别部门所持“涉及消费者纠纷就应当由市场监管局负责”的观点既忽视了长期以来,各行政部门在SW、ZF领导下齐抓共管社会共治,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做的努力。也是对《消法》的误读,明显有失偏颇。
另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兜底”职责也仅限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没有行业主管部门。中公教育所涉消费者投诉并不适用“兜底”情形。
四、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始终服从*****领导,积极参与重大矛盾化解。
我市市场监管系统不仅对职责范围内的矛盾化解工作坚持做到落到实处(如近期针对国美电器闭店引发的消费者缴费后无法提货的多起投诉,迅速启动市、区、所三级联动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化解消费纠纷);也对职责范围外的矛盾化解也积极协助配合(如在**会议召开前夕,在市文旅部门表示无法可依情况下,牵头成立联合专案组完成“以案促稳”工作目标)。对于我市当前中公教育退费纠纷,我局下一步将按照市委、政府指示,指导各县市区局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各级人社部门做好纠纷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
特此报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各群最新群员情况:
投诉举报处理2群(429人)
食品监管群(435人)
价格监督检查群(478人)
法制群(461人)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群(49人)
原质监业务专业群(382人)
特种设备监察专业群(429人)
改革人事群(455人)
358人)
全国市监局长联络群(153人)
综合1群(500人)
综合2群(500人)
药械化监管群(500人)
投诉举报处理1群(500人)
登记注册和信用监管群(500人)
原工商业务群(500人)
未实名认证1群(500人)
未实名认证2群(500人)
未实名认证3群(500人)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校友群(500人)
进群须知
注意!非市场监管系统人员不要申请加入。
注意!在法制群不可以同时进其他群。
注意!进市监长缨群不得超过三个。
注意!添加群管好友或发送申请私信后,请耐心等待验证筛选,无需反复添加询问。
注意!入群须向群管开放朋友圈。
注意!入群后长期潜水会被移除,每半年清理一次。
特别提醒:因违反
已是群主好友的同事请勿再加!!!
索赔登记方法: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王虎律师 证券诉讼项目 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lawyerwh.com)页面“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网址:www.lawyerwh.com)。或直接微信、电话联系王虎律师:13538024498(手机点此处拨号),办理索赔征集报名事务。
第一步,打开索赔登记网页,向下拉到“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股票损失情况。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第二步,提交后会提示“登记成功”,索赔登记成功,后续按律师提示办理即可。
微信联系王虎律师,可以咨询相关索赔登记情况。
联系我们:
王虎 律师
股盾网证券诉讼律师团队
电话/微信:13538024498
索赔登记网址:http://www.lawyerwh.com 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快递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万安路132号万丰城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