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4月13日 星期六 下午 16:22

原本想写务虚的关于如何进行专题研究的文章。周一就起了头,结果两次写到一半推倒重来,就中断延后了。

近两周在业务中听到几次关于诸如股权稀释是怎么回事、增资和转让有啥区别的小白问题,深感科普任重道远,决定把公司和《公司法》最基础的内容讲一下。

(最新的公司法戳这里:e/guifangxingwenjian/fagui/2013/gongsifa.htm

这里说的公司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即“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社会经济中最为常见的盈利组织——盈利组织除了公司以外还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股份合作公司、乡镇企业、国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等,其中“股份合作公司”名为“公司”,但其实是村集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深圳富得流油的城中村一般是一村一家股份合作公司)。

作为规范公司的《公司法》,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没有之一。相比起来,读《证券法》基本只用识记条文,而读《公司法》需要弄清法理。

《公司法》说的是什么呢?概况起来是,两间公司的生、死、组织机构和资本运作——两间公司即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生即设立,死即解散、清算,组织机构即三会和高管,资本运作即股权转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暂时忽略公司债)。

读《公司法》需要弄明白以下八个问题:

问题1: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

1)首先,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我们需要把公司当作一个“人”来看。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类似“母和子”的关系;我们所说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中,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法人控股股东(一般持股比例在51%以上);而分公司等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人和手足的关系。

这个简单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挺容易弄不清,尤其是私人老板自己的财产往往和公司的财产是混杂在一起的,完全没有概念。

2)股东对于公司的财产分配权是一种剩余权。公司运作初始是股东投入的,投入之后会形成负债,这些负债可能是从银行借钱经营产生的,也可能是赊购产生的对于供应商的负债,无论企业经营是盈利还是亏损,最终股东能享有的是还清债务后的权益。

举个例子:

比如A公司设立的时候注册资本1000万,全部实缴到位,后来向银行借了2000万,经营到现在又赚了4000万,不考虑利息,现在公司的总资产=1000万+2000万+4000万=7000万,公司的负债不考虑利息=2000万,那么股东的权益=7000万-2000万=5000万。

比如A公司设立的时候注册资本12000万,全部实缴到位,后来向银行借了10000万,经营到现在亏了9000万,不考虑利息,现在公司的总资产=12000万+10000万-9000万=00万,公司的负债不考虑利息=10000万,那么股东的权益=00万-10000万=3000万。

A公司和B公司还告诉我们,不一定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家底更好(净资产),即使都出资到位,也要考虑后续经营的情况。

3)股东对于公司的享有权即股权,对于股权,我们更看重的是比例而非绝对数额。比如一家上市公司,现状如下:股本是10000万元,股份数是10000万股,控股股东持有3000万股,持股比例30%。如果现在进行1:1的资本公积转增,公司的股本和股份数都变成20000万,控股股东持股变成6000万,数字增加了一倍,但是对于公司而言,任何经营和财产情况都没有发生变化。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也依旧是30%。

问题2:公司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限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什么是有限责任,通俗的说,就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未清偿债务的差额不会追溯到股东身上,而以公司破产作为终止。公司法的第三条第二款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相比个人或者合作企业,经营失败会被债主追到家里,公司经营的风险对于股东而言就大大减少了,故而我们能看到公司成为经济中最常见的主体。

但公司的有限责任不能被滥用,否则有“揭开公司法人面纱”一说,《公司法》第二十条说的是这个事情。揭开公司面纱_百度百科

问题3:公司的设立——出资的实缴制度和认缴制度

2013年12月28日修改的《公司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将公司的出资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改变之前,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实行的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对于资本的充实要求很严格;改变之后,现行公司出资制度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出资只需要认缴就可以了,对于何时出资到位不再有要求。

这个变化跟带来很多和我们息息相关的影响,包括日常公司设立经营和IPO实务的种种变化,在此不祥述。

问题4: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区别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行为,包括现有股东和现有股东之间,现有股东和新股东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只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资金的流转也只在股东之间进行,不影响公司的财产状况。

增资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绝大部分增资会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同时,给公司带来新增的财产。

股权转让和增资都可以作为“融资”的方式,但是效果是不一样的,对于股权结构和公司财产和融资效果的不同,举例子来说明:

假设股份公司A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实缴到位,公司刚刚开始经营,总资产、净资产都是1000万元。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甲的股份是700万股,乙的股份是300万股。这时,甲乙商量再找一个股东丙,丙准备投入200万元,那么股权转让和增资的方式分别是这样的:

股权转让:

甲决定转150万股,乙决定转50万股(甲乙加起来转200万股即可),价格1元/股,股权转让以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都没有变化,都是1000万元;股权结构变成了:甲,550万股;乙,250万股;丙,200万股;持股比例分别是55%,25%,20%。

直接增资200万元:

丙直接以1元/股的价格增资,那么增资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都增加了200万元,变成了1200万元;股权结构变成了:甲,700万股;乙,300万股;丙,200万股;持股比例分别是58.3%,25.0%,16.7%。

上面的例子都是平价转让或增资,而实际上有其他情况。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行为,理论上想怎么定价都可以,不考虑税务问题200万股可以1元转让,也可以2000万元转让;而增资亦可以溢价,比如假设上述例子中不考虑意图,丙以10元/股的价格增资200万股,那么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200万元,总资产、净资产都增加10元/股*200万股=2000万元,都变成了3000万元,而股权结构仍然是甲,700万股;乙,300万股;丙,200万股;持股比例分别是58.3%,25.0%,16.7%。

从上面的增资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的增资,会有新增的资金流入公司。平价增资200万股,流入公司的资金是200万元,以10元/股增资200万股,流入公司的资金是2000万元。那么有没有增资而没有资金流入的情况呢?有的,比如前面提到的“转增”,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其中资本公积转增可以视为“拆股”(详情可百度之)。

理解了上述股权变化过程,也就知道了股权稀释是怎么回事。就此可以参考这个问题下的答案:如何对股权进行稀释?

在最近一次发行制度改革之前,境内IPO就是一次增资,资金进入公司的情况和上面溢价增资的例子很近似;改革之后,境内IPO同时包括了增资和股权转让(存量发行部分)。

问题5:公司的减资、合并、分立

公司的减资、合并、分立大家一般比较少接触,这里不准备详细说,其中减资稍微提几句。

减资可以看作增资的逆过程。减资分为定向减资和全面减资,定向减资是某个或某些股东抽离出资,全面减资是全部股东(一般同比)抽离出资。很常见的定向减资现象是公司回购股票,这在国外股票市场上做得比较多,国内如果以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方式,也往往会产生回购股票减资的现象。全面同比减资的一种典型情况是“缩股”,缩股可以看作是转增的逆过程,例子见“闽灿坤B”。闽灿坤B”缩股”重生:六股缩成一股 一元涨成六元

之前提到过,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财产分配是一种剩余权,应在清偿债务之后。而公司减资可以看作一种先于债权人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行为,故而实施起来程序很严格,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问题6: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大家也很少遇到,解散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见《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需要提额外一下。

对于清算,大家最需要留意的是清算中财产分配法定优先顺序,公司剩余财产的清算分配优先顺序如下:

a)支付清算费用;

b)支付职工薪酬、社保、法定补偿金;

c)支付所欠税款;

d)清偿债务;

e)按出资/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法定只能按比例分配,不存在分配优先权)。

问题7:公司的组织机构如何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组织机构用下面一张图可以看清:

(用了这个回答的图:股份公司更换监事是由董事会还是监事会决议?

1)上图中,实线箭头是上下级关系,虚线箭头是监督关系;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有限公司称股东会,股份公司称股东大会。

2)上下级关系间,上级是决策者,下级是执行者或方案的制定者;除了总经理和副总一级高管之间,下级成员是由上级选举/委派/聘任的。

3)我们留意到,监事会的上级包括股东(大)会和工会,为什么如此呢?因为监事会按《公司法》规定需要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主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非国有独资公司不需要设职工代表董事)

4)对于较小的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是必须设的,取而代之的是执行董事、一或二名监事。

5)总经理对于副总一级高管只有提名权,而没有选举/委派/聘任权,高管的选举/委派/聘任权在于董事会——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制衡,在此安排下,总经理本人无法对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一手遮天。

6)股东(大)会如果没有特殊安排是按照股权比例投票,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特殊决议比如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事项是2/3以上通过。

7)董事会、监事会实行的是一人一票,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票数按照章程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过半数通过。

8)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了保证正常运作,按《公司法》规定都有年度定期开会的要求。

9)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比如总工程师,需要在章程中规定)。

10)监事会的职能在于监督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合法合规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故而,监事会不得由董事、高管兼任(但是可以由股东担任,监事会是对股东负责的)。

问题8:两间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什么区别?

理解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是公司法法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区别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核心区别在于,有限公司兼是有“资合”和“人合”性质的组织,而股份公司是纯“资合”的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是典型的纯人合组织)

是否带有人合性,造成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很多制度方面的不同,比如:

1)有限公司很多地方可以由章程约定,而股份公司的这些地方是法定的。

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增资,老股东有优先权(而通过章程可以去掉优先权),而股份公司没有。

3)股份公司法定同股同权同次增资同价,而有限公司没有这些要求,同次增资可以不同价,可以通过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享受分红。

4)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法定过半数通过(可以通过章程提高比例),而有限公司没有法定要求,按照章程约定即可。

区别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一个预期是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比较少,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比较多。

1)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定在1-50人,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为2-200人,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由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少,因此

2)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份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

3)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规模小,甚至可以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会运作类似。

4)有限公司三会运作程序事项时间间隔更小,比如通知时间。

5)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该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以上是作为菜鸟读《公司法》需要理解的内容,理解了以上内容,便基本理解了公司运作的框架。


公司和《公司法》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