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4月13日 星期六 下午 16:56
一
新《公司法》重大修订变化(三)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一款为原《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内容无变化;第三款为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文字表述上稍有改动,内容无实质性变化;第二款为新增内容,规定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首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所有关联企业都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新《公司法》重大修订变化(四)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原《公司法》为了鼓励创业,实施注册资金认缴制,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股东的资金使用效率,但也逐渐显露出各种弊端,实务中也存在多起股东滥用认缴资本制规避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例。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缩短为五年,代表着立法部门在平衡股东出资自由与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两种不同法益之间,朝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该条规定打击了虚假繁荣,可以逐步清理没有实力的小微企业,注册公司将会变得非常谨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之普法小课堂(十二)》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