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5月09日 星期四 下午 18:03

民诉复习

第一章

1、名词解释

民事纠纷:又称民生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 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2、思考题

民事诉讼有那些特征?

1.国家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民事诉讼的特点:(J/L试述民事诉讼的特点)

(1)纠纷解决的法定性(强制性) (2)纠纷解决的广泛性; (3)纠纷解决的被动性——不告不理 (4)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5)事实认定的形式化——证据裁判主义 (6)严格的程序性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5.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及领土的延伸部分)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2.时间效力:1991年4月9日起生效,直至废止之日失效。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参加民事诉讼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必须遵 守我国民事诉讼法; 4.对事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

(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重视调解,调判结合

(三)强化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第二章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讼标的: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

(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价值:指民事诉讼的客体对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满足的程度,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功能的具体实现的程度。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体现为公正、效益、效率、程序保障、程序安定等诸方面。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及其运行特征的综合性表述,体现一国民事诉讼的宏观样式,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民事诉讼规范所确立的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概括。

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J/L 两种价值的比较) 1.一致性: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二者功能的高度一致; 2.冲突:“绝对工具论”/“程序至上论”; 3.协调: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权衡;

诉的要素与类型

1.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2.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3.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

1、当事人

2、诉讼请求,也称诉的声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益的主张。

3、诉的理由,又称事实理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诉权的特征:

1、诉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2、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J/L 试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涵:定义、主体、客 体、内容及其变动的原因、效果)

(一)定义:指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 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具体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二)要素:1.主体: 2.内容 ①人民法院 → 以民事审判权为基础的诉讼指挥权、事实查证权、案件裁判权; ②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 以诉权 为基础的诉讼权利、为维护诉讼秩序而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③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 事实、解决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法院与当事人: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2)法学院与检察院:生效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 (3)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1)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包括诉讼上的法律行为和事件。 诉讼上的法律行为:作为、不作为 诉讼上的事件: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如死亡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①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无法单独直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诉讼效果,必须借助 法院相应的行为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如当事人向法院 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等。 ②与效性诉讼行为:是指无须法院同意,就可直接发生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如 当事人自认、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当事人放弃上诉、协议管 辖等。

诉讼标的特点

1)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诉讼标的, 法院不能加以审理和裁判。法院的终局判决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评断。 (2)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以诉讼标的为基础,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证明、 辩论。 (3)判断是否重复诉讼,其根据之一就是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4)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5)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一事不再理原则(重点掌握)

第三章

1、名词解释

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L: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 导性规则(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司法准则),具有概括性、稳定性、导向性。

(一)共有原则: 1.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2.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 2.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原则;

(二)特有原则 1. 同等和对等原则; 2.法院调解原则; 3.当事人平等原则; 4.辩论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处分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8.支持起诉原则;

(三)基本制度: 1.合议原则; 2.回避原则; 3.公开审判原则; 4.两审终审原则;

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对等性;诉讼攻击和防御平等;

(三)法院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尊重、一视同仁;职权介 入保障实质平等(释明);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四)适用法律平等:平等使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外国人同等与对等原则

(是宪法规定平等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平等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体现、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法院发现案件真实,作出公正裁判的必然要求;)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J):(一)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二)审判权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三)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全过程

1.纠纷发生以后是否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3.原告可以增加、变更、撤回、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4.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L 试述对我国调解制度理解和看法:调解的定义、性质、 调解原则、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一、概念: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自 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特征: (一)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二)法院调解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活动(审判行为); (三)是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总结;四)与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精神相一致; (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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