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5月25日 星期六 上午 9:59
5月24日电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网站24日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提到,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招股意向书刊登前,证券分析师不得开展对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项目路演推介。
中证协介绍,《指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证券公司制作、提供投价报告应遵守的相关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提出规范要求。
第四条至第十一条分别对委托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写投价报告,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报告,分析师跨墙管理,证券分析师与投行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禁止影响或干扰分析师独立判断等提出规范要求,防范利益冲突。
具体看,《指引》明确,在证券分析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之后直至投价报告向网下投资者提供前的过程中(下称“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与证券分析师可以就证券分析师跨墙参与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但不得就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进行交流。
此外,《指引》提出,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禁止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方式,讨论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因投价报告提交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审核,由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转达审核意见的除外。
《指引》称,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应由证券分析师独立判断。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以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和人员等利益相关方,不得通过以下行为对证券分析师施加压力达到影响或干扰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
(一)要求证券分析师参考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预测结果进行盈利预测;
(二)要求证券分析师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
(三)对投价报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可比公司选择等内容提要求;
(四)以其他承销商、战略配售对象、发行人等第三方意见为借口,要求证券分析师调整估值结论及盈利预测;
(五)在正常审核程序之外,通过研究部门主管、投价报告质量控制与合规审查人员影响证券分析师的分析与结论;
(六)向证券分析师直接提出估值结论的要求;
(七)在报告完成之前向证券分析师询问报告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或索要含有估值结论的财务模型;
(八)其他可能影响或干扰证券分析师独立判断的行为。
证券分析师应拒绝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和人员,以及发行人的上述不当要求。遇到上述情况,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或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举报。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分别对投价报告的风险提示、提供,禁止泄露投价报告的观点和内容,分析师参加路演、邀请拟发行公司人员参加专家交流会等提出规范要求。
《指引》显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招股意向书刊登前,证券分析师不得开展对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项目路演推介。如证券分析师需要加强对发行人及所属行业的理解,可以列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的路演推介,但不得发表意见和观点,并由主承销商聘请的见
《指引》还提出,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项目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或终止发行之前,除主承销商可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路演推介外,各证券公司均不得直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违反本《指引》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以及对参与投价报告撰写的相关工作人员管理,墙上人员管理提出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明确在承销北交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时提供投价报告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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