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5月25日 星期六 下午 14:09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本款规定的“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的图书、报纸、刊物、画册、图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载有淫秽内容的文化娱乐品以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这种传播行为可以是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也可以是在公众中私下进行,其传播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应依照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性地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或者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等。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对制作、复制淫秽的音像制品,又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从重”是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的罪行的具体情节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相适应的量刑幅度内从重。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从重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是需要在法律上特殊保护的群体。对引诱、教唆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贯坚持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不仅直接对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对这种行为从重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从重”是指根据犯罪情节,在本条规定的不同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淫秽物品在社会上传播,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破坏。如果是在亲友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看、传抄淫秽音像、书刊的,或者传播的范围较小,观看的人数较少的,不构成犯罪。
二、通过传播淫移物品进行淫乱活动的定性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后,又与他人聚众淫乱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既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又实施了聚众淫乱的行为,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手段行为,因而同时触犯两个罪,但两个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应以聚众淫乱罪论处。但是,行为人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后,他人使用淫秘物品进行聚众淫乱活动的,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缺乏认识,则行为人只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方面也都相同。唯一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者,顾名思义,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
(2)划清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社会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则是国家对进出口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除了运输、携带、邮寄外,还包括出借、播放、展览等多种形式。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而且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走私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车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数量达到本规定第82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82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64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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