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6月07日 星期五 上午 7:09
第十二条[招标从业人员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招标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代理服务。《招标投标法》第13条第2款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组成提出了明确的专业能力要求,即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为了落实《招标投标法》要求,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责任,规范职业行为,本条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人制度。
一、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一)加强招标采购从业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招标采购职业既是法律、政策、经济、技术复合型职业,同时也是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市场主体权益、法律责任和风险的重要职业。当前,招投标行业已经形成了一支广泛分布在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庞大职业队伍。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为规范,以致从业队伍来源构成混杂、不稳定,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教育程度、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差距较大,很多从业人员的法律、信誉意识和自律意识淡薄,从而无法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招投标行为。这是造成招标投标工作差错失误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确立了招标采购的职业岗位和行业地位,提升了招标采购人员的职业归属感、职业约束力和职业责任意识;同时,创建了完整的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体系和资格能力标准,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及其任职、考核、升迁提供了系统、科学的依据。这将有效激励和约束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行为,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强化诚信守法的职业责任,不断提升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构建招标投标市场自律机制的现实需要。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诚信自律是招标投标市场诚信自律的基础。只有将招标采购主体的社会信用、责任真正落实到从业人员上,才能最终有效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净化招标投标市场。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可以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申请、考试认证、继续教育、业绩考核行为记录、信用档案以及清退不合格人员等监督管理措施,有效约束和激励从业人员不断提高素质、自律诚信、强化责任、规范行为,真正落实市场主体的信用和责任,最终实现招标投标主体的法律责任约束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约束有机结合,从源头上构建起有效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长效自律机制。
(三)适应了招标采购职业化的全球趋势。目前,美国和欧洲国家大多建立了招标采购职业资格的培训和认证体系。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的招标采购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机构严格的资格培训和考试认证合格,才能上岗任职,这些实践为我国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国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随着《政府采购协定》的签订和政府采购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招标投标活动也将日益融入国际化轨道。这就需要我国从实际国情出发,尽快建立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适应招标采购职业化的全球趋势。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为采购人提供采购全过程服务,客观上要求加强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是影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数量规模应作为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能力的基本指标,这有助于改变由于缺乏客观评价标准和对专业人员的刚性要求,导致招标代理机构准人失控、无限扩张和无序竞争的局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从而保证具有合格资格的代理机构进人招标采购市场。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修改完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条件,合理制定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人员的数量标准,并严格监督执行。同时,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为推动建立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标准的统一互认机制创造了条件。目前,由于建设工程、机电设备(国际)、中央投资项目、通信设备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缺乏统一的对接标准,以致难以改变招标代理机构多头重复申请和年检,以及多头接受监督的现状。建立统一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后,为实现招标代理机构统一互认创造了必要的基础条件。
三、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各类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部门,所以,有关招标职业资格申请条件、考试科目与标准、从业注册登记与考核继续教育,以及已经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如何申请转换为招标职业资格证书等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办法,将由上述两个部门依据本条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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