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6月12日 星期三 下午 21:25
企业以货币资金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对外投资后取得保本收益的,实质属于利息收入,应当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区分四种情况:
一是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本身没有缴纳所得税的义务,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按其合伙人的身份确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并非只是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还包括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你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没有缴税的所得,即税前所得,应并入你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当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当年有利润而未分配的,也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从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从上面的规定可知,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所得以本企业的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的股东,即投资者从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税后所得,因此,国家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你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明股实债”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条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对外投资后,每年收取固定金额的股息或者固定的利率的分红,到期还能收回投资款,且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决策的,属于“明股实债”,收到的股息或分红应当作为利息收入,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为,企业持有上市公司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虽然取得的是税后收益,但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目的是为了避免企业短线炒作投资。
赵 辉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湖北省会计领军人物、十堰首届“十佳会计”,精通房地产,建安及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擅长财税顾问,税收筹划,各类涉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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