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6月22日 星期六 上午 7:16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首违不罚”。“首违不罚”就是对首次、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是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首违不罚”是有利于纠正行政执法“唯罚是举”的做法,但它并不等于“违法不罚”,不是公民首次违法的豁免权。该规定的适用,要求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
1初次违法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存在多次违法的情况,即便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没有危害后果,行政机关一般也不能不予行政处罚。
2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只不过这种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后果轻微可以是涉及金额较小,也可以是恢复原状较为容易。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改正。对于“及时”的判断,关键在于采取纠正措施时间节点的确定及改正的主动性。及时纠正,可以是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时,就主动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仍未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也可以是管理部门已经指出违法行为后宽限的时间内及时改正。如果在管理部门宽限改正期限内仍不主动改正,在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后才急忙改正,不能算做及时改正,这种情况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量罚因素予以考虑。
二、“首违不罚”只能适应于非主观意愿和冲动的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其他【主观恶性较重】违法行为。要让“首违不罚”举措合理运用,发挥作用,需要明确哪些违法行为适用,哪些不适用,设置好运用的大前提和清单。据相关报道,目前各地都在制定不予处罚清单,这也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效措施。
三、《行政处罚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即行政机关实施了“首违不罚”应当进行相应教育。在具体实务中,建议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案件线索进行相应调查,调查报告的内容要记载清楚,并做好相关台账和不予立案申请表。如果已经立案,应当按照处罚程序详细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