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10月29日 星期二 下午 13:40
判决。
2023年9月22日,杨女士向王先生发送信息:“您拍下订单,此链接为预售链接,后续需补差价。”10月30日,王先生向杨女士发送信息要求“发货”。杨女士回复:“您拍的为预售订单,现在价格是1.29万元,如果您需要的话,麻烦您支付尾款,这边给您安排发货。不需要的话,您可以选择‘仅退款’。”12月11日,杨女士向王先生发信息:“市场价是1.29万元,店长改错价了,属于重大误解!抱歉,麻烦退款,这边补偿您个小红包!”王先生问:“补差多少红包啊?”杨女士回复:“100元。”
买家维权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商家发货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订单成功时成立生效。
法院还认为,产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案涉合同应属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杨女士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杨女士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杨女士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
于是,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女士向王先生的服装店交付10部涉案
商家主张撤销合同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女士称,9990元明显远远低于本案中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也远低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即便合同成立,此单交易也属于显失公平,案涉电商平台订单合同应予撤销。
法律规定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成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结合双方提交的网络平台聊天记录,杨女士通过客服向王先生说明因操作标错商品价格属于重大误解,二审中又称合同应属于显失公平情形,说法自相矛盾。杨女士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她在发出要约与王先生订立合同时,存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她关于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主张缺乏依据。
最终,柳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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