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下午 12:04

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什么是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2、虚假陈述的事实

 2  26 日,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关于收购陕西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的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 383,060,000 元购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 1 号楼资产,并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至年,中公教育未在其 2019 年年度报告、年半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公教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和处罚

2021 11  30 日中公教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8 )

20211215日中公教育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規,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三、虚假陈述的重大性及交易损失因果关系的确定

1、认定虚假陈述内容具有重大性:

(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80条第二款、第81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280条第二款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认定当事人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当事人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当事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4、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的情形:

(一)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二)当事人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三)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四)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五)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四、过错认定

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五、责任主体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

六、虚假陈述索赔范围

损失范围: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七、索赔计算参数的确定

1、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年226日。

2、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11130

3、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例外: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中公教育总股本:99.57亿股。自20211130日起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则本案中公教育的基准日为:2022111日。

4、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本案中公教育的基准价为20211130日至2022111日的平均价为8.692元。

八、诉讼时效

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日为20211130日。(一般诉讼时效将在2024年的1130日满3年,权利人即将失权,应当及时起诉)

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九、管辖法院

本案一般管辖为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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